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4年11月6日,原告朱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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