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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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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朱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4年11月6日,原告朱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4年11月6日,原告朱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