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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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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少合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84号 原告李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李秀英,女。 委托代理人丁武,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少合,男。 委托代理人牛万岩,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84号

原告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李秀英,女。

委托代理人丁武,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少合,男。

委托代理人牛万岩,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某某被告李少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秀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欲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审判员  崔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