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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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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83号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2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83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2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戴瑞熠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曹学成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鲁 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