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83号 委托代理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2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戴瑞熠 审 判 员 王建业 人民陪审员 曹学成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鲁 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