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00132号 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以双方重归于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