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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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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天霞、郭士兰、李延峰、李延春、李延东与被告刘波、王芬、张理祥、南阳市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512号 原告孙天霞,女。系死者李亮之妻。 原告郭士兰,女。系死者李亮之母。 原告李延峰,女。系死者李亮之女。 原告李延东,男。系死者李亮之子。 原告李延春,男。系死者李亮之子。 五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512号

原告孙天霞,女。系死者李亮之妻。

原告郭士兰,女。系死者李亮之母。

原告李延峰,女。系死者李亮之女。

原告李延东,男。系死者李亮之子。

原告李延春,男。系死者李亮之子。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建平,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波,男。

委托代理人刘文俊,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芬,女。

被告张理祥,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魏武,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隆敏,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拉,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刘迎春,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九双,男。

委托代理人尚存晖,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花伟,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鸿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廷义,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东,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旭东,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克,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韩国朋,男。

委托代理人朱玉勇,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召县宏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海,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时箐,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孙天霞、郭士兰、李延峰、李延春、李延东与被告刘波、王芬、张理祥、南阳市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陈九双、南阳市鸿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韩国朋、南召县宏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天霞、郭士兰、李延峰、李延春、李延东的委托代理人韩建平,被告刘波的委托代理人刘文俊,被告王芬、张理祥的委托代理人魏武,被告南阳市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艳,被告陈九双的委托代理人尚存晖、刘花伟,被告南阳市鸿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树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克,被告韩国朋及其委托代理朱玉勇,被告南召县宏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时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天霞、郭士兰、李延峰、李延春、李延东诉称,2013年7月18日21时15分许,被告刘波驾驶豫R85176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龙祥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蒲山镇丁庄新村南侧,遇被告陈九双驾驶的豫RT0600号小型轿车停放在道路东侧车行道上,被告韩国朋驾驶的豫RT3008号小型轿车停放在道路西侧,被告陈九双与韩国朋正在互相倒客的过程中,被告刘波驾驶豫R85176号轻型厢式货车将站在东侧道路上的李亮、樊晓、包建富、田学文、许召峰、陈九双撞伤,又与停放在车行道内的豫RT0600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亮、樊晓、包建富、田学文、许召峰、陈九双受伤,李亮、樊晓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国朋驾驶豫RT3008号小型轿车载其他未受伤乘客驶离现场。该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依法作出宛公交认字(2013)第FC180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九双、韩国朋分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亮、樊晓、包建富、田学文、许召峰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刘波驾驶的豫R85176号货车和韩国朋驾驶的豫RT3008号小型轿车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陈九双驾驶的豫RT0600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该交通事故的发生皆因驾驶司机的混合过错所导致,故除保险公司外的其他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77801.38元,并互付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分别在各自所承保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波辩称,刘波与陈九双、韩国朋是共同侵权,刘波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付。刘波涉嫌刑事犯罪,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受害人应就其物质损失部分进行起诉。

被告王芬、张理祥辩称,王芬、张理祥不承担任何责任。依据相关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应按照4:3:3划分责任,刘波承担40%的责任,另外两出租车各承担30%的责任。

被告南阳市速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刘波与陈九双、韩国朋是共同侵权,应按照4:3:3划分责任,刘波承担40%的责任,另外两出租车各承担30%的责任。肇事车辆系张理祥出资购买,张理祥对车辆享有所有权,与速达公司签订有挂靠合同,我公司没有收取费用,车辆由张理祥实际控制、经营,应由张理祥承担责任。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被告陈九双辩称,陈九双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本次事故属于多车连撞,各保险公司应按比例承担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后,刘波已经赔偿给各受害人的部分应予扣除。陈九双于事故发生后向交警队交了7万元。

被告南阳市鸿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辩称,事故已经由事故大队予以认定,事故车辆挂靠在我公司,实际车主是陈九双。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数额过高,请求法庭核实相关证据予以判定。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人保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按照各原告的损失比例予以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与阳光财险划分事故责任比例,分别承担不超过15%的责任。本案事故责任人刘波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保险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承担替代责任,诉讼费及鉴定费不承担。

被告南召县宏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是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是韩国朋,应由其承担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韩国朋辩称,原告诉请金额过高,希望法院核实相关证据,依据相关标准予以确定。韩国朋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应超过10%。本案是按份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