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180号 原告朱巍,男。系死者朱磊之子。 原告朱岚(曾用名朱莜岚),女。系死者朱磊之女。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坤,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茹,女。 被告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简称南阳公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任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殷淦宇,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简称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新军,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坤,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朱巍、朱岚与被告金茹、南阳公交公司、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巍、朱岚的委托代理人谢坤,被告金茹、南阳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淦宇,被告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巍、朱岚诉称,2013年8月21日,被告金茹驾驶豫RA2092号宇通牌公交车自西向南右转弯行驶至南阳市滨河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侧时,与自西向东直行的朱磊驾驶的自行车相刮擦,造成朱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朱磊失血过多,当场失血性休克,被送往南阳市中医院,住院3天花费64667.3元(购买白蛋白38640元、门诊票据215.4元、万兴东购药花费2800元),后因伤势过重转院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朱磊的伤情经诊断为:1、多发伤,左侧肱骨髁粉碎性骨折、肺挫伤、胸腔积液、肝脾挫裂伤、皮肤挫裂伤2、失血性休克3、肺部感染4冠状动脉粥样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心房颤动、心功能Ⅲ级5、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6、膀胱造瘘术后7、低蛋白血症8、脑萎缩。朱磊经住院抢救后终因伤势过重,引发多种并发症,于2013年10月1日抢救无效死亡。朱磊共住院42天,花费医疗费161380.52元(医疗费155380.52元,外购药6000元)。该起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处理二大队作出的宛公交认字(2013)第FA17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茹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磊无责任。本次事故给二原告家庭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并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387439.51元。因豫RA2092号宇通牌公交车的被保险人为南阳公交公司,该车在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此三被告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朱磊的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超出部分296222.38元扣除被告向原告垫付的70000元,下余226222.38元应由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34822.38元(已扣除被告南阳公交公司已经向原告垫付的7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内替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扣除后下余金额226222.38元由被告1、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费由被告南阳公交公司承担。 被告金茹辩称,我是职务行为,责任应该有公司承担。 被告南阳公交公司辩称,原告各项请求过高。我们垫付的70000元,应该扣除。 被告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投保属实,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公司在交强险分项内赔偿。非医保用药应该扣除。精神抚慰金因此事故造成人死亡且司机负全责,构成刑事犯罪,不应支持。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7时40分许,被告金茹驾驶豫RA2092号宇通牌公交车自西向南右转弯行驶至南阳市滨河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侧时,与自西向东直行的朱磊驾驶的自行车相刮擦,造成朱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3年9月9日,南阳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作出宛公交认字(2013)第FA17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茹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认定,金茹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磊无责任。 被告金茹驾驶的豫RA2092号宇通牌公交车系被告南阳公交公司所有,被告金茹系该公司司机。该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保险限额为12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当天,朱磊立即被送往南阳市中医院重症医学科住院救治。入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复合外伤,3、左肱骨粉碎性骨折,4、左前臂挤压伤,5、冠心病,6、高血压,肾脏、胃切除后,7、前列腺术后。2013年8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酸中毒,3、左肘关节不全离断伤,4、左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5左肘关节皮肤脱套伤,6、膀胱造漏术后,7、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8、肝周、脾周积液。9、冠心病、房颤,10、高血压病,11、肾脏切除术后、胃大切术后、前列腺术后。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至此,朱磊共住院3天,支付医疗费23227.3元,治疗费及西药费215.4元。该院证明朱磊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 2013年8月23日朱磊转入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其入院经诊断为:1、多发伤:①左侧肱骨髁粉碎性骨折,②肺挫伤,③胸腔积液,④肝脾挫裂伤,⑤皮肤挫裂伤。2、失血性休克。3、肺部感染。4冠状动脉粥样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心房颤动、心功能Ⅲ级。5、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6、膀胱造瘘术后。7、低蛋白血症。8、脑萎缩。朱磊经住院抢救后终因伤势过重,引发多种并发症,于2013年10月1日抢救无效死亡。至此,朱磊在该院共住院39天,花费医疗费155380.52元。该院证明朱磊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 2013年12月5日,南阳市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患者朱磊以多发伤入院,入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外购人血白蛋白(109×85支)、稳心颗粒、代文、硝苯地平缓释片、地音率。特此证明。2014年2月19日,南阳市恒仁堂平价药行出具发票一张,姓名:朱磊日期:2014/02/19结算方式:现金项目:白蛋白金额38640.00元。 朱磊,男,汉族,1929年9月28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联合街18号,城镇户口。朱磊的妻子陈英,1939年11月7日生,2009年8月21日死亡。朱磊共有子女2人,即本案原告朱巍、朱岚。 另查明,①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为37958元/年。②事故发生后被告南阳公交公司向朱磊垫付医疗费70000元。③被告金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