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喜芳诉被告韩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548号 原告李喜芳,女,汉族,生于1961年,住禹州市。 被告韩永斌,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芳诉被告韩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548号

原告李喜芳,女,汉族,生于1961年,住禹州市。

被告韩永斌,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芳被告韩永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俊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