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466-2号 法定代表人:康伟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境龙,男,汉族,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 关于原告李战山诉被告禹州市方兴汽配有限公司、王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战山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4)禹民一初字第466-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又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和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禹州市方兴汽配有限公司、王境龙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三、解除对原告用于担保的豫K-HQ612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被告承担。 审 判 长 :康志军 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 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刘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