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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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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小飞诉被告陈世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3110号 原告李小飞,男,汉族,生于1987年,住禹州市。 被告陈世举,男,汉族,现年约28岁,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飞诉被告陈世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3110号

原告李小飞,男,汉族,生于1987年,住禹州市。

被告陈世举,男,汉族,现年约28岁,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飞被告陈世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李小飞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小飞承担。

审 判 长  胡俊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朦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