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建荣,男。 被告梁影中,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与被告马建荣、梁影中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凯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刘凯负担。 审 判 长 张丰景 审 判 员 来明锁 人民陪审员 马 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仵嫄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