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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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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青连诉被告刘文杰、王淑霞、禹州市裕鑫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862号 原告刘青连,男,汉族,生于1952年,住禹州市。 被告刘文杰,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 被告王淑霞,女,汉族,生于1962年,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裕鑫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862号

原告刘青连,男,汉族,生于1952年,住禹州市

被告刘文杰,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

被告王淑霞,女,汉族,生于1962年,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裕鑫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连诉被告刘文杰、王淑霞、禹州市裕鑫面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克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