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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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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耀祖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金初字第223号 原告:卢耀祖,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1号永合大厦三楼。 负责人:吕艳丽。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金初字第223号

原告:卢耀祖,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封市黄河路1号永合大厦三楼。

负责人:吕艳丽。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2层1201-1205号。

负责人:王海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耀祖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