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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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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泳泳诉被告禹州市福瑞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146号 原告华泳永,男,汉族,生于1987年,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福瑞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京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泳泳诉被告禹州市福瑞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146号

原告华泳永,男,汉族,生于1987年,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福瑞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京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泳泳诉被告禹州市福瑞机械有限公司民间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2596元,减半收取6298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