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丽敏诉被告彭德宇、王素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258号 原告张丽敏,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禹州市。 被告彭德宇,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禹州市。 被告王素范,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敏诉被告彭德宇、王素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258号

原告张丽敏,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禹州市。

被告彭德宇,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禹州市。

被告王素范,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敏诉被告彭德宇、王素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克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