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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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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席留强诉被告李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962号 原告席留强,男,汉族,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 被告李红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留强诉被告李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962号

原告席留强,男,汉族,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

被告红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留强被告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颂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