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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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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庄恩乾诉被告禹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605号 原告:庄恩乾,男,汉族,生于1951年,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住所地:禹州市城东新区行政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福圈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605号

原告:庄恩乾,男,汉族,生于1951年,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住所地:禹州市城东新区行政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福圈,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中强,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恩乾诉被告禹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庄恩乾诉被告禹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