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1441号 原告康卫君,男,汉族,生于1955年,住禹州市。 被告陶国领,男,汉族,生于1957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卫君诉被告陶国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颂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