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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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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松玲诉被告马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946号 原告康松玲,女,汉族,生于1957年,住禹州市。 被告马国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松玲诉被告马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

河南省禹州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946号

原告康松玲,女,汉族,生于1957年,住禹州市。

被告国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松玲诉被告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