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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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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俊伟诉被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万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138号 原告刘俊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晓杰 被告康万杰,男,汉族,生于1980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会臣诉被告赵云买卖合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138号

原告俊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晓杰

被告康万杰,男,汉族,生于1980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会臣诉被告赵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俊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