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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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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216号 原告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 被告李明建,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216号

原告河南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

被告李明建,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李明建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4797元,减半收取239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克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