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644号 原告桑现军,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禹州市。 被告杜国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禹州市。 被告杜帅珂,男,汉族,生于1995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现军诉被告杜国明、杜帅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俊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