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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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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柴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096号 原告柴晓飞,男,汉族,生于1980年,住禹州市。 被告柴向娜,女,汉族,生于1978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晓飞诉被告柴向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晓飞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3月12日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096号

原告柴晓飞,男,汉族,生于1980年,住禹州市。

被告柴向娜,女,汉族,生于1978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晓飞诉被告柴向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晓飞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3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俊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