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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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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刘丽君、田景超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 住所地:许昌市颖昌大道中段。 负责人:李广增,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鑫阳,河南君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

住所地:许昌市颖昌大道中段。

负责人:李广增,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律师。

申请人:刘丽君,女,汉族,生于1981年,住禹州市。

申请人:田景超,男,汉族,生于1981年,住址同上。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刘丽君、田景超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刘丽君、田景超抵押给申请人的“禹房权证禹州字第049087号”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刘丽君拖欠申请人剩余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94048.64元及利息和罚息。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康志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