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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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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贵欣诉被告尤渊明、中国人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1967号 原告高贵欣,男,汉族,生于1989年,住禹州市。 被告尤渊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许昌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欣诉被告尤渊明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1967号

原告高贵欣,男,汉族,生于1989年,住禹州市。

被告渊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许昌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欣诉被告尤渊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克功

人民陪审员  娄小景

人民陪审员  吴建设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