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1426号 原告靳东良,男,汉族,生于1940年,住禹州市。 被告靳铁增,男,汉族,生于1962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东良诉被告靳铁增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颂东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朦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