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1423号 原告田花培,女,汉族,生于1983年,住许昌市。 被告罗超峰,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禹州市。 被告杨予委,男,汉族,生于1985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花培诉被告罗超峰、杨予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