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252号 被告宋鹏涛,男,汉族,生于1980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诉被告宋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俊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