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1771号 原告王红领,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领诉被告王宜彬、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克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