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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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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红领诉被告王宜彬、王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1771号 原告王红领,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禹州市。 被告王宜彬,男,汉族,生于1988年,住禹州市。 被告王俊杰,男,汉族,生于1988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领诉被告王宜彬、王俊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1771号

原告王红领,男,汉族,生于1977年,住禹州市。

被告王宜彬,男,汉族,生于1988年,住禹州市。

被告俊杰,男,汉族,生于1988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领诉被告王宜彬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克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