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372号 法定代理人田秀亭,女,生于1954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温应林 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 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小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