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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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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372号 原告郝某某,女,生于198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田某某,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禹州市。 法定代理人田秀亭,女,生于1954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372号

原告某某,女,生于198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某某,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禹州市。

法定代理人田秀亭,女,生于1954年,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温应林

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

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小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