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8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文。 法定代表人:杨永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