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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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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87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凯文。 被告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天瑞集团禹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87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凯文。

被告天瑞集团禹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天瑞集团禹州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