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林诉被告禹州市振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振朝、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1707号 原告刘林,男,汉族,生于1989年,住禹州市。 被告宋振朝,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振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振朝。 被告王玉红,女,汉族,生于1970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1707号

原告刘林,男,汉族,生于1989年,住禹州市

被告振朝,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振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振朝。

被告王玉红,女,汉族,生于1970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诉被告宋振朝、禹州市振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克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