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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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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邮政局诉被告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687号 原告禹州市邮政局。 负责人张伟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凯,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伟,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687号

原告州市邮政局

负责人张伟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凯,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伟,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邮政局被告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邮政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禹州市邮政局承担。

审 判 长  胡俊生

人民陪审员  连国召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