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687号 负责人张伟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凯,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伟,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邮政局诉被告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邮政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禹州市邮政局承担。 审 判 长 胡俊生 人民陪审员 连国召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