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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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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1604号 原告李某甲,女,汉族,生于1962年,住禹州市。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生于1962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1604号

原告某甲,女,汉族,生于1962年,住禹州市。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生于1962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俊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朦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