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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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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汇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艾新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603号 原告:禹州市汇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兵魁,男,汉族,生于1990年,住禹州市。 被告艾新见,男,回族,生于1964年,住禹州市。 原告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603号

原告:禹州市汇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兵魁,男,汉族,生于1990年,住禹州市。

被告艾新见,男,回族,生于1964年,住禹州市。

原告禹州市汇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艾新见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艾新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州市汇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艾新见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温应林

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

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小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