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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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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燕子阳、李现召、燕丰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金初字第281号 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禹州市颍川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杰。 委托代理人:马慧娥,该社职工。 被告:燕子阳,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禹州市。 被告:李现召,男,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金初字第281号

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禹州市颍川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杰。

委托代理人:马慧娥,该社职工。

被告燕子阳,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禹州市。

被告:李现召,男,汉族,生于1969年,住禹州市。

被告:燕丰昌,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燕子阳、李现召、燕丰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燕子阳、李现召、燕丰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77元,减半收取268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康志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