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7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杰,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樊国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户籍所在地禹州市。 被告康贯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樊国伟、付延朋、康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依法向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用,现原告逾期未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俊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朦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