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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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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樊国伟、付延朋、康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75号 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晓杰,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樊国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户籍所在地禹州市。 被告付延朋,女,汉族,生于1980年,住禹州市。 被告康贯军,男,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75号

原告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晓杰,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樊国伟,男,汉族,生于1966年,户籍所在地禹州市。

被告付延朋,女,汉族,生于1980年,住禹州市。

被告康贯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樊国伟、付延朋、康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依法向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用,现原告逾期未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俊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朦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