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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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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万鑫工矿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李楼煤矿、禹州市李楼煤矿西井、禹州神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二初字第6号 原告:禹州市万鑫工矿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远航路。 法定代表人:高万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旭,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二初字第6号

原告:禹州市万鑫工矿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远航路。

法定代表人:高万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旭,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李楼煤矿

住所地:禹州市鸿畅镇孟大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奎,该矿矿长。

住所地:禹州市神垕镇白家沟村。

被告:禹州市李楼煤矿西井。

法定代表人:刘培养,该矿矿长

被告:禹州神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神垕镇白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曦、苗婷(实习),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万鑫工矿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李楼煤矿、禹州市李楼煤矿西井、禹州神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禹州市万鑫工矿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案受理费14555元,减半收取7277.5元,由原告原告禹州市万鑫工矿物资有限公司撤诉承担。

审 判 长 :高自建

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

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张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