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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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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中绍诉被告尹大伟、刘卫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839号 原告杨中绍,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禹州市。 被告尹大伟,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禹州市。 被告刘卫峰,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绍诉被告尹大伟、刘卫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839号

原告杨中绍,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禹州市。

被告尹大伟,男,汉族,生于1967年,住禹州市。

被告刘卫峰,男,汉族,生于1970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绍诉被告尹大伟刘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克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