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046号 被告李龙生,男,汉族,生于1988年,住禹州市。 被告苏福成,男,汉族,生于1955年,住禹州市。 被告苏东海,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强诉被告李龙生、苏福成、苏东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俊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