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3680号 被告宋召平,男,汉族,生于1978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玲诉被告宋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俊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朦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