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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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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文德、李心杰诉被告楚海龙、禹州市葡京娱乐会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王文德,曾用名王玉超,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李心杰,曾用名李杰,男,汉族,生于1985年,住河南省柘城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光普,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文德,曾用名王玉超,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李心杰,曾用名李杰,男,汉族,生于1985年,住河南省柘城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光普,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海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葡京娱乐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东商贸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磊,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有林,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德、李心杰诉被告楚海龙、禹州市葡京娱乐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葡京娱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文德、李心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光普,被告楚海龙、葡京娱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德、李心杰诉称: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2年10月12日及2012年12月1日签订了两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总工程款202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其中被告在装修期间又增加了部分工程,多出合同工程款60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即开始营业使用,可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仅支付工程款1325000元,下余装修工程款755000元被告拒付,现原告为依法维权,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755000元及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楚海龙、葡京娱乐公司辩称:1、原被告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没有装修建筑资质;2、二原告多方面违约,未经被告允许擅自更改图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二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4、工程至今尚未验收。

原告王文德、李心杰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两份,证明二原告承接被告施工合同总工程款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约定及工期;2、追加工程价款:4楼公主房增加吊顶220平方、每平方30元,4楼墙面乳胶漆200平方、每平方20元,7楼会议室吊顶55平方、每平方30元,7楼办公室55平方、每平方30元,7楼财务室乳胶漆70平方、每平方20元,7楼楼梯西门办公室乳胶漆70平方、每平方20元,1-6楼楼梯壁纸800平方、每平方40元,证明总共追加工程款60000元,因增加工程是按被告要求双方口头协议,因增加工程延长工期,所有房间壁纸全部改为壁幕,追加工程款大概60000元;3、被告葡京公司股东郭坦与李俊旗签订工程变更同意书一份,证明部分工程有改动,是经被告同意的;4、3楼、4楼、6楼、1楼与负1楼工程预算表一份,5楼与6楼是一致的,证明1楼与负1楼总工程预算674700元,合同价压缩为600000元,3、4、5、6楼预算价为160多万,签合同时压缩为1420000元;5、村委会证明二份,证明施工合同上二原告签名是二原告的曾用名;6、企业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被告公司情况;7、证人梁双良证言,证明其施工的葡京娱乐公司4楼和顶层的天花板吊顶为附加施工,大概200多平方;8、证人崔建增证言,证明葡京娱乐公司4楼公主房和7楼墙面的乳胶漆是其施工。

被告楚海龙、葡京娱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工程效果图和施工图,证明工程施工效果及依据;2、收据复印件共20张,证明被告禹州市葡京娱乐会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1570000元;3、证人康熙证言,证明葡京娱乐公司2013年2月3号1-6楼工程交工,负1楼工期拖延,开业后过了一两个月才交工;4、证人张冰慧证言,证明葡京娱乐公司开业时负1楼工程未完工,开业后工程才陆续结束的。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5、6、7、8和被告楚海龙、葡京娱乐公司提供的证据1,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被告不认可,但对实际工程及造价未在指定期间申请鉴定,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对原告证据2、3予以确认,对证据2附加工程款原告主张6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去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4,原告有异议,认为2013年2月3日开业时装修工程全部完工,但原告又在法庭询问2013年2月3日负一楼交工问题时陈述负一楼因木雕及漏水问题导致无法施工,可以确认负一楼装修工程在2013年2月3日未施工完毕。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共计支付原告157万元工程款收据,因其中一张100000元收据双方均认可属于重复开具,原告认可已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150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0月12日,原告王文德(王玉超)、李心杰(李杰)作为乙方与被告楚海龙作为甲方,签订《新葡京KTV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位于禹州市建设东路与府东路交叉口东路北新葡京KTV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交给乙方承做;工程总造价1420000元;工期60天,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2年12月16日止;付款方式:三、四、五、六楼木工框架打好,甲方付给乙方总造价的30%,工程结束后,三、四、五、六楼验收后,甲方付给乙方总造价的30%,开业后,每月甲方付给乙方余款的25%;工程保修期:一年;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付给对方工程预算总造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等。2012年12月1日,原告李心杰(李杰)作为乙方与被告楚海龙作为甲方,签订《新葡京KTV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位于禹州市建设东路与府东路交叉口东路北新葡京KTV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交给乙方承做;工程总造价600000元;工期25天,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25日止;付款方式:一楼大厅、负1楼木工进行到一半付全款的20%,木工框架结束订石材同时付全款的20%,石材挂完付全款的20%,工程结束前付全款的10%,验收合格后付全款的10%,余款待开业后每月付余款的25%,四个月付完全款,注:不含所有门;工程保修期:一年;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付给对方工程预算总造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二原告共同施工,对被告葡京娱乐公司进行了装修,并于2013年2月3日交付被告葡京娱乐公司营业使用。施工过程中,被告葡京娱乐公司同意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另在装修过程中,附加工程价款60000元。审理中,原被告均陈述本案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及付款人为被告葡京娱乐公司,被告楚海龙系代表葡京娱乐公司签订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葡京娱乐公司共支付二原告装修款1502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