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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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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邮政局诉被告毋应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686号 原告禹州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伟峰。 被告毋应强,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邮政局诉被告毋应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686号

原告州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伟峰。

被告毋应强,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邮政局被告毋应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克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