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276号 被告王亚谱,女,汉族,生于1986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刚诉被告王江超、王闪闪、王亚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克功 人民陪审员 娄小景 人民陪审员 吴建设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