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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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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小刚诉被告王江超、王闪闪、王亚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276号 原告王小刚,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禹州市。 被告王江超,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禹州市。 被告王闪闪,女,汉族,生于1986年,住禹州市。 被告王亚谱,女,汉族,生于1986年,住禹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2276号

原告小刚,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禹州市。

被告王江超,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禹州市。

被告闪闪,女,汉族,生于1986年,住禹州市。

被告王亚谱,女,汉族,生于1986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刚诉被告王江超闪闪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齐克功

人民陪审员  娄小景

人民陪审员  吴建设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