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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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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付伟诉被告禹州市益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145号 原告王付伟,男,汉族,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益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灿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伟诉被告禹州市益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145号

原告王付伟,男,汉族,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

被告禹州市益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灿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伟被告禹州市益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1820元,减半收取5910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