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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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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陈天园、李园园、韩二卫、王向丽、陈孝丽、康卫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金初字第11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 负责人张凤涛,系该行行长。 被告陈天园,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园园,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韩二卫,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金初字第11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市支行

负责人张凤涛,系该行行长。

被告陈天园,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园园,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韩二卫,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王向丽,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陈孝丽,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康卫菊,女,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陈天园、李园园、韩二卫、王向丽、陈孝丽、康卫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温应林

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

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小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