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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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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李明甫、张桥艳、黄绍敏、杜青怀、徐兴远、吴俊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金初字第11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 负责人张凤涛,系该行行长。 被告李明甫,男,生于1985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张桥艳,女,生于1989年,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黄绍敏,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金初字第11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市支行

负责人张凤涛,系该行行长。

被告李明甫,男,生于1985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张桥艳,女,生于1989年,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黄绍敏,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杜青怀,女,生于1971年,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徐兴远,男,生于1985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吴俊培,女,生于1986年,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李明甫、张桥艳、黄绍敏、杜青怀、徐兴远、吴俊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徐水清

审 判 员  温应林

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小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