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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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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4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226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禹州市。 被告康某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2226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禹州市。

被告某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