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金初字第461号 负责人张青锋,系该行行长。 被告李新生,男,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李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高自建 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 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小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