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金初字第83号 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 被告朱国军,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刘永昌,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慧敏,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中乾,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金玲,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李俊英;朱国军;刘永昌;李慧敏;王中乾;李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高自建 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 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小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