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禹民金初字第307号 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 被告李冬伟,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贾二花,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张元增,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贾彦珍,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张德福,男,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王连美,女,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邵刺辉,男,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李冬伟;贾二花;张元增;贾彦珍;张德福;王连美;邵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温应林 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 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小乐 |